WTO原則中,影響礦政管理行政行為的主要有三項:一是非歧視原則,要求對國內外勘查、開發礦產資源的各類投資主體、礦山企業、礦產品產銷及服務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即實行國民待遇。二是公平競爭原則,要求礦業權投資主體用市場供求價格參與國際公平競爭,強化市場機制作用,減少或不進行行政干預。如出現人為隨意降低礦產品價格,則允許成員方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措施
進行保護。三是透明度原則,要求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及政府的管理行為,包括污染法規要透明,各項管理規劃、辦法、程序要公開化。
我國現階段礦政管理有4項職能,即礦產資源所有權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宏觀調控、礦產資源的社會管理、礦政管理中的公共服務。從這些職能的行使及轉變情況看,已經取得了較快進展。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建立了礦政管理制度和礦業權市場規則,1996年礦法修改及1998年3個配套法規的相繼出臺,使我國礦業權管理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結束了礦產資源無償開采的歷史;其次是實現了礦產資源集中統一管理,1998年至2001年,進行了國家與省級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改革與職能調整,使礦產資源由事業管理轉入行政管理;第三,礦業領域實現了政企分開,地勘單位實行屬地化,專業性礦業管理相關部門與企業分開;第四,基本建立以礦產資源戰略為主體的宏觀調控體系,通過全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則和礦產政策的制定與調整,以及修訂固體礦產儲量分類標準,提高了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市場化水平,加快了我國礦政管理向國際慣例或規則靠近的速度;第五,完成了長達兩年的全國范圍內勘查、采礦許可證換證工作,明晰了礦業權屬,促進了礦山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提高了資源利用水平。
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我國礦政管理職能行使與轉變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礦政管理職能轉變滯后于市場化發展進程,其職能轉變力度也小于國土資源機構改革力度,或者說,機構改革基本到位,而職能到位不夠。與WTO中的主要規則比較,現階段礦政管理職能及其行為方式呈現以下主要問題。
第一,礦業權市場發育遲緩。長期受計劃經濟影響,礦業權行政授予比例較大,招標、拍賣等市場動作方式比例較小,造成探礦權人圈范圍、占地盤,勘查戰線拉長,采礦權人不珍惜資源,采富棄貧等,使礦產資源財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
第二,礦產資源宏觀調控和監督力度不夠。由于礦政管理兼有決策、執行、監督的職能,一些地方就容易看重部門的既得利益,因而在礦政管理過程中,重審批,輕監督;重發證,輕檢查;重收費,輕管理。對國內小型金屬和非金屬礦山準入條件的“門檻”太低,使其占用礦山儲量規模與開發規模不匹配,“小馬拉大車”,生產效率低,資源損失浪費大。
第三,貪污行政缺乏統一性和透明度。由于礦業管理體制的轉軌和部分地方礦政管理職能不到位,不少地方出臺的地方性礦政管理文件、規定、辦法過多過濫,在處理矛盾糾紛時,往往運用地方規定,執法缺乏統一性和公開性。一些地方辦事程序逐級“加碼”,隨意性大,變化快,缺乏穩定性和透明度,影響行政執法效果。
第四,市場公平競爭投資機制尚未形成。由于礦產勘查開發體制改革滯后,礦政管理部門乃至地勘單位、礦山企業參與市場觀念比較落后,地方保護主義較為普遍,礦產開發受地域性限制較多,礦業投資環境較差,吸引外資能力較弱,商業性勘查開發投資機制弱化,公平競爭的投資機制尚未形成。
第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尚不到位。礦產資源調查評價還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監測還達不到為預防和減少地質災害提供科學依據的目的;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滯后,尤其是中西部資源信息化、信息社會化服務程度還很低。
第六,礦業法規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現階段有些礦政法規、制度、辦法與市場化發展和WTO規則還不相適應。如,礦業權有償取得的實施細則、外資企業參與礦產勘查開發、取得礦權的條件與國內企業的平衡銜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稅費征收、礦業權招投標規則及地方性規定的統一等等,都需要不斷調整充實和完善提高,使其統一,符合國際“游戲規則”或慣例。
針對我國現階段礦政管理出現的一些問題,專家指出礦政管理職能轉變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切實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利益,規范礦業權人的行為,依法懲治破壞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利用資源戰略、規劃及礦業政策適時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進行動態性宏觀調控;大力推進和規范礦業生產要素市場,創造和維護公開、公平的礦業經濟競爭環境;強化礦產資源的社會管理,為社會及國內外投資主體提供大量的基礎信息服務,加強礦政管理中的公共服務,加速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以信息化帶動和實現礦業的跨越式發展。
第一,圍繞這些思路,礦政管理職能轉變的基本取向和要求,應當是“規范、統一、效能、透明、服務”。
--規范。礦政管理的職能和行政行為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一系列規定、辦法和制度,要與WTO基本規則協調一致符合國際慣例。
--統一。保證礦產資源政策法規的高度統一并實施,避免和杜絕政出多門、地方保護以及在礦政管理執法中的隨意性。
--效能。要體現“手續從簡,收費從低、辦理從快”的原則,從重審批轉向審批與監督并重、管理與服務并重,經常性檢查與重點監督并重,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效率。
--透明。行政管理政策法規、程序辦法、行為方式等都要有較高的透明度,特別是涉外礦業活動應更具公開性,不斷提高礦產資源政策的穩定性的礦政管理執法的權威性。
--服務。礦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管理行為方式上來一個大的轉變。從過去“行政--控制型管理”轉變為“規則--服務型管理”。
第二,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礦業權市場,是我國加入WTO、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重要體制保證,目前核心是加快培育礦權業權市場。一方面要激活和培育礦業權市場。首先,要激活礦業權一級市場,加大有色、非金屬等礦業市場準入條件,在規劃范圍內,適時提出部分成礦有利地段、有資源潛力的區塊、礦業優勢項目和礦業熱點地區,擴大向社會公開招投標或拍賣。其次,
要培育發展礦業權二級市場,建立礦業權中介組織的行業規范、議事規則、信用準則等評估體系,堅持市場配置資源,取締私下轉讓、交易等“暗箱操作”做法,縮小礦業權行政授予面。另一方面要規范和提高礦業權市場正常運轉。礦業權市場激活后,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際礦業權市場運作的通行做法,嚴格法定程序,為各咱投資主體創造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還要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借鑒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提高管理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的水平。
第三,規范礦政管理行政權力,堅持依法行政。要以以法定程序為前提,規范礦政管理行政權力,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聽證制度、公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時限制度等,加強對礦政管理行政行為和程序監督,減少行政內耗,提高行政效率。與此同時,加入WTO后,必須減少對礦業活動的行政干預,強化依法行政,時刻把礦政管理行政行為置于國家法律法規及國際化通行規則之下,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清理并大幅度減少行政性審批。盡管在礦業領域內行政性審批在所難免,但是,目前礦政管理中的行政審批仍帶有計劃經濟色彩,所審批事項的實際效果與預期目標差異較大。如: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程序繁雜,立項申請涉及行政管理環節多,審批時間長,辦事效率低。諸如此類的行政性這審批及后果,與WTO規則要求不相適應,必然會制約礦業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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