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通知,進一步完善浙江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峰谷電價差進一步拉大,尖峰電價和低谷電價最大峰谷電價差超0.82元/kWh。其中大工業電價和工商業電價尖峰電價時段有差別,大工業電價在1/7/8月執行峰谷電價分別上浮下浮2分錢、峰谷電價差差比其他月份更大。文件自2021年10月15日起執行。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浙江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浙發改價格〔2021〕341號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適應我省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電力市場加快建設及新能源快速發展等新形勢新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和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更好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調整范圍
本次分時電價政策調整范圍為大工業電價用戶(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一般工商業、居民、農業生產等電價用戶的分時電價政策本次不調整;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自2024年起全部執行分時電價,具體價格和峰谷時段另行制定。
二、政策完善內容
(一)優化時段劃分。全年大工業電價峰谷時段調整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
(二)拉大峰谷價差。提高大工業尖峰電價每千瓦時5.6分、高峰電價每千瓦時6分,降低大工業低谷電價每千瓦時6.38分。
三、其他事項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分時電價政策的解讀宣傳,及時報告政策執行效果。各級電網企業要采取多種方式將政策提前告知相關用戶,加快表計更換和系統調整,確保政策及時執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執行,后續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進行調整。
附表: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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