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日前公布《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對于帶班領導沒有下井的煤礦,一旦發生事故,將嚴懲煤礦和主要負責人,可分別罰款500萬元和罰上年年工資的80%。
然而,就是將工資全罰沒了,對這些或許工資很少、收入很多的礦企領導,不是高高舉起的大棒,而是定心丸。不下井能怎樣,不過罰錢而已,不足以觸動其神經。只要不下井不用坐牢,礦企領導就沒這個積極性。至于礦難,總是心存僥幸。
“領導下井帶班”規定早就有,但遭遇各式各樣的軟抵制。近期國家安監總局一波又一波的鐵腕舉措,似乎是想把這個痼疾一舉根治。稍早前,國家安監總局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拒絕下井。這就屬于看似嚴厲實則無力的舉措,在礦山企業,領導與礦工的議價權是非常不對等的,礦工說你不下井我也不下井,領導說你不下井就讓你下崗,礦工還敢叫板嗎?甚至,礦工可能都不知道近期國家安監總局發了什么文,也就無從監督。
很多時候,政策是具有邊際遞減效應的,甫一出臺的時候,震懾效果最大,但相同的內容不同重復,政策也就被當成耳旁風了。領導下井帶班的規定數年前就有,無論是國營大礦還是地方小礦,都是紅頭文件,結果執行了幾年都變成了空頭文件。如今,監管層將這一問題重提,如果想要礦企領導當回事,勢必要在執行性和問責性方面清晰明確,不能想當然,比如在礦山這樣一個較為封閉的場合,實行內部監督等于沒說。
規定有了,但也僅是個大方向,細節處仍然模糊,留給礦企領導變通的地方就多。模糊就意味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比如怎樣界定領導下井?下去一兩個小時和下去一分鐘都是下,后者顯然是“逗你玩”。下井作秀的事情太多了,為了保證絕對安全,在全面停產的情況下下井,這有什么意義呢?還有,什么領導算領導呢,如果領導為了應付上面的要求而專設一個“下井專職領導”,豈不是哭笑不得。
“讓礦山領導下井”有如一場腦力競賽,管理層想盡辦法讓其嚴格遵守,而礦企領導則絞盡腦汁糊弄過去,好讓這些來勢洶洶的規章措施化成繞指柔。因此,問責再嚴厲,也是事后的問責,不是事前的震懾。因此,處罰要提前,比如礦山領導不下井的,一經發現就一票否決,不含糊,才有執行的動力,考慮太多,往往就被各種各樣的具體情況所消解。讓一個事執行起來,要么是壓力、要么是動力,領導下井同樣如此。不斷加大處罰力度是一方面,但讓這些處罰加碼的板子切實打在身上才管用。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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