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今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對精對苯二甲酸征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今日發布2010年第47號公告,公布了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存在傾銷,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對精對苯二甲酸征收反傾銷稅。
2009年2月12日,商務部應國內產業申請,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發布了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對苯二甲酸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立案公告,2010年2月2日,商務部發布了本案初裁決定。
自2010年8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征收范圍為2%—20.1%,實施期限為5年。
來源: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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