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嶺礦“3·28”透水事故中9名工程技術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近日被鄉寧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偵查發現,這起透水事故在發生前就出現了種種征兆,但9名相關責任人員并沒有引起足夠重視,也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最終造成38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近5000萬元的透水事故。
在近兩個月之后,王家嶺礦難傳來這樣“動真格”的問責行動,委實讓人難以釋然———透水事故都是技術人員惹的禍?9名工程技術人員和他們手中的技術,擔待得起如此慘痛事故的全部責任么?
誠然,事故是由透水直接引發的,透水產生之前也并非沒有征兆,而監測透水征兆并及時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正是技術人員的職責所在。因此,說技術人員應對事故負責并追究其責任,是完全沒有異議的。有異議的是,導致透水以及透水征兆不被重視本身的生產管理背景和首要原因,又是什么呢?
有關事故原因,調查部門此前已說得很清楚:“煤礦和施工單位盲目趕工期、趕進度”,這正如山西省副省長陳川平曾指出的,“王家嶺礦難就壞在‘勇爭第一’”———“為實現2010年產值6億元,利潤3000萬,成巷進尺39000米的目標,公司對各個施工單位實行‘進尺考核制’,掘進的多了授獎,少了則會受罰”。
顯然,這種“勇爭第一”的進度以及嚴酷的“進尺考核制”,絕不是技術人員可以決定并負責的,而在這種“勇爭第一”的強勢壓力下,透水征兆的不受重視事實上又是不可避免的。試想一下,即便技術人員及時發現了透水征兆,事故就一定不會發生嗎?今天不發生、明天會不會發生呢?在“產值6億元,利潤3000萬”的強大現實利益的誘惑和壓力下,基層技術人員的“胳膊”豈能擰得過煤礦高層經營管理者的“大腿”?
其實,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4月13日在事故調查組第一次會議上的分析總結,導致“3·28”透水事故發生并產生重大損失的原因遠不止一個籠統的“趕工期、趕進度”,除了透水征兆探測、事故隱患排查等技術性因素,其他具體的管理原因實際上還有許多,如“勞動組織管理混亂”、“現場管理不到位”、“施工組織不合理”、“安全培訓不到位”等。所有這些,也都不是單單9名技術人員就能包辦決定和全部負責的。
在那些權責更大的責任者尚未被充分追究之前,只拿幾個技術人員“開刀”,既不公平,對于預防下一次礦難也不具任何意義。
來源:青年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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