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已出臺關于西部大開發土地使用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積極鼓勵利用荒山、荒地和荒灘進行生態建設。國有荒山、荒地和荒灘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灘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和入股等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權,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和抵押。在國有未利用荒山、荒地和荒灘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凡達到合同約定協議并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允許從中劃出不超過20%的土地,依法按協議出讓最低價辦理出讓手續后用于其他經營。實施意見提出,積極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土地整理復墾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國家和自治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開墾費均按自治區規定標準的下限收費。建設項目使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以最低價出讓,也可以以土地作價入股。在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墾區域內進行土地綜合開發的,從受益年度起五年內可免繳土地使用費。實施意見規定,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二十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權之日起,前五年免繳土地租金。
  在礦產資源優惠政策方面,實施意見規定,在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專項費項目計劃中,重點安排成礦地質條件優越、對促進自治區經濟發展和當地脫貧致富有重要作用的地質勘查前期項目,以及礦山企業資源耗竭面臨停產、急需擴大資源儲量或尋找接替資源基地、又具備成礦地質條件的地質勘查項目。在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保護專項費項目計劃中,重點安排在地方經濟發展中有重要作用的礦山企業、為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水平而急需改進開采手段的改造項目。擴大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專項費項目的申報范圍,凡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均可申報。
  由地方財政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符合條件的,經依法評估并經自治區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轉為國有礦山企業或地勘單位的國家資本。
  在自治區境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礦業權自行滅失的礦產地、以及其他未設置礦業權的區域,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多種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逐步減少通過申請批準獲取探礦權、采礦權的方式。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經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采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也可以按有關規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