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例》的實施對保護企業及其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十分有益,同時,也有利于改善福建企業的經營環境。”2月4日,福建省龍巖水泥同業商會秘書長黃育榮就該省新頒布的《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簡稱《條例》)
據黃育榮介紹,該《條例》于2008年12月2日由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于今年1月1日起實施,共有三十三條。
據了解,該《條例》明確規定,福建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及其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將受保護,并明確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參照該《條例》執行。該《條例》強調了對政府公權力的制約,在規范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行為的同時,賦予了企業和企業管理者對違法行為的拒絕權、舉報權、投訴權等;還強調了企業和企業家聯合組織、行業協會在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中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另外,《條例》對當前企業普遍關心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了規范。如老板違法被拘留后可委托他人管理;部門抽取樣品應向企業付費;扣壓易變質物品應及時處理等。
黃育榮談道,該條例對福建省內的水泥企業發展也能起到促進作用,有利于改善水泥企業的投資環境,提高行業標準,讓水泥企業的分布和產能布局更加合理。黃育榮表示,福建人大會繼續加強該《條例》的推廣力度,將在3月組織人員在企業和行業中宣講。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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